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
(武人社发〔2014〕11号)
各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:
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,使广大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,根据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》(武政〔2011〕61号)有关精神,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,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,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4元。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,由市、区财政各承担50%。
本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理十件实事之一,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,切实加强领导,积极筹措资金,精心组织实施,确保2014年4月底前将调增后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。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,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市财政局反映。
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
2014年3月19日